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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没有“15%的公共停车位”的规定。有关依据如下:
1、小区车位、车库属于住宅强制配套设施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6)以及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均强制性要求“(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应当按小区、组团的居住户数的比率配建停车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6.1)规定“居民汽车停车场车率不应小于10%”,(8.0.6.2)规定“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是为节约住宅建设用地。
2、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费计入住宅成本、构成房价
依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项目建设费用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实际,开发商出售住宅收取价款中,已分摊配建停车场(库)及车位的投资,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购买的配套设施所有权,要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整体移交权属明确的共用设施(含停车设施、人防设施),属于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停车设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小区车位依法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配建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内配置车位的比率(车位数/居住户数),属于规划条件,执行各城市的规划定额指标,载明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要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明确标示、公开与房价密切相关的车位配比率。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使用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的备案文件,是业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车位的使用方式,必须有偿使用、业主共享车位收益。
总之,住宅小区(组团)按规划设置的停车位,收费不归属开发商,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所得收益要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问题请详见本号“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一)”等文章。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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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丹尼号的签约作者“南派三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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