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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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第三条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技术创新,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规划;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和政策。

教育、财政、税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第六条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公布、宣传制度,依托门户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开发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对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三)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

(四)组织开展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业务培训、咨询诊断等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评价、技术交易、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知识产权、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及推广、人才培训、产学研信息对接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

(六)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按照市场化方式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创新活动: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整合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的研发创新体系;

(二)加强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三)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创建技术创新团队和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主导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开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模式;

(六)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制造智慧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

(七)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同国内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共建产学研基地或者实习实训基地。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或者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者奖励:

(一)开发、投产并经鉴定的新产品;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专利;

(三)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

(五)为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投保;

(六)首购首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七)引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享受补助、奖励的其他活动或者项目。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继续教育责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确立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五)记载、考核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机构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记载受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受完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学成果。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第六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称号,并给予一次性重奖。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受委托的单位。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条件的按成果专业性质报相关专业评审组;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一单项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三)各专业评审负责评审本专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等级;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拟奖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报上公布证求异议。异议期为一个月。对有异议的项目,在异议期满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责成初审单位或专业评审组调整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奖确定的拟奖项目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第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初的预算中予以安排。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发给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或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查明属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对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关于“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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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文 2026年03月05日

    我是丹尼号的签约作者“平文”

  • 平文
    平文 2026年03月0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平文
    用户030512 2026年03月05日

    文章不错《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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